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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资料文库

注册测绘师(Registered Surveyor)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工程师是指掌握测绘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大地测量与海洋测绘、工程测量与权属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以及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能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建设、陆海空运载工具导航与管理、城市和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勘察与开发、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等测量工作、地图与地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和研究,在环境保护与灾害预防及地球动力学等领域从事研究、管理、教学等方面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

发展历程

我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于2007年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由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颁布了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有关规定及配套实施办法。采用考核的办法,经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公示,我国第一批注册测绘师正式诞生,共有633人获得该项资格。
首批注册测绘师的产生,标志着这一制度进入实施阶段,对于加强测绘行业的管理、提高测绘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测绘行为、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推动我国测绘工程技术人员走向国际测绘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根据规定,测绘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设3个科目,考试成绩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合格,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经考试取得证书者,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需由注册测绘师来担任。

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研究及考试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并协商确定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3个科目。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3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前述2个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国家测绘局批准。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
第八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资格考试

考试教材

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
写,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综合能力》和《测绘案例分析》现已由测绘出版社全部出版发行,总定价:136.00元/套 内容简介: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
内容由测绘法律法规、测绘项目管理两大篇组成。其中测绘法律法规篇包括七章内容,测绘项目管理篇包括六章内容。
《测绘综合能力》
内容由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房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海洋测绘十大篇组成。
《测绘案例分析》
内容由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房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海洋测绘十章组成。每章均列出了基本要求、案例、分析要点、样题和参考答案。
编写说明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考试时间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计划在第三季度举行,具
体报名时间请关注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有关通知,有关信息将随时在国家测绘局网站发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首次注册测绘师考试时间确定在2011年4月16日、17日,考试报名的具体事宜由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
2014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时间确定在2014年9月13、14日.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8年可报考。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可报考。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5年可报考。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可报考。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可报考。具体规定请参见国家测绘局网站重要规范性文件栏目的《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一文。  特别说明,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指的是累计工作时间,即获取相关学位前后的工作经历都算在内。

考试大纲

报考条件

第一科目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1)
第二科目测绘综合能力………………………………………………………………………(7)
第三科目测绘案例分析………………………………………………………………………(15)
考试样题………………………………………………………………………………………(16)
附录一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8)
附录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39)

第一科目

【考试目的】
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项目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
1.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确认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所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关测绘资质管理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2.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执业资格的规定以及《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确认测绘执业资格的合法性和注册测绘师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3.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规定。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与外国人合资合作测绘的合法性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正确处理涉外测绘活动的有关问题。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4.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规定以及《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确认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性和测绘作业证持有人员义务的履行情况。
5.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项目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测绘收费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测绘合同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6.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规定。以及《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确认测绘项目采用的测绘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和测绘系统(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的合法性。以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7.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确认测绘活动中采用的规范、标准的合法性。根据计量法以及《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确认测绘活动中仪器设备及其他计量器具的合法性。
8. 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质量的规定,以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确认测绘的位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9. 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汇交、保管的规定,以及《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确认汇交、保管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0.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确认提供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用的合法性以及有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11. 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认提供和使用各类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
12. 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进条例中有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以及《重自地理信息被推用核公布管理规定》。确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3.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界线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国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测绘法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所进行的行政区地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
14.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地籍测绘(含权间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5.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房产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以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确认所进行的房产测绘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6.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7.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图的规定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确认地图表示内容和表示方法的合法性;确认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和编制出版单位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8. 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量标志的规定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确认建设、保管、拆迁、使用、检查维修,以及保护测量标志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二、测绘项目管理考试基本要求
1. 根据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与质量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分析判断需要投入的人员、设备等资源。
2. 按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测财字[2002]3号),根据测绘项目的工期、成果质量要求及投入的资源,计算成本和利润,分析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
3. 按照测绘项目要求,根据《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 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设计书,提出各项精度指标,组织编写专业技术设计书,并判定其与项目设计书的符合性和可行性。细化分解项目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调配资源,制订具有完整性、层次性和合理性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各工序衔接顺畅。
4. 按照测绘项目的专业类别、性质、难度。以及相关人员的技术背景和工作安排等;根据项目实施流程,确定参加项目的各工序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5. 按照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根据测绘仪器精度指标、性能等方面的区别,确定投入的测绘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辅助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等的配备。
6. 依据测绘项目要求,对各专业技术设计书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测量方案,确定测量手段,督促定测绘仪器,明确质量检查方法。
7. 依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1016-2008),根据测绘项目的作业现场环境,进行人员、仪器设备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制定安全生产方案。
8. 根据测绘项目的性质、周期及有关法规,进行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数据备份、异地存放等防护措施,必要时制定信息安全预案。
9. 确定工序(流程)质量控制点,明确评审要素(时间、评审人、内容和结沦),划分评审职责,组织实施阶段评审,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报告。
10. 根据《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推,撰写技术总结,内容包括工期、成果精度指标、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对技术问题的处理进行分析、评估、认定,明确结论。
11. 按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 1002—95)要求。督促《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落实,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对最终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测绘成果。

第二科目

【考试目的】
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测绘专业技术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处理测绘专业之间综合性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大地测量考试基本要求(略)
二、工程测量考试基本要求(略)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考试基本要求(略)
四、地图编制考试基本要求(略)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考试基本要求(略)
六、地籍测绘考试基本要求(略)
七、界线测绘考试基本要求(略)
八、房产测绘考试基本要求(略)
九、测绘航空摄影考试基本要求(略)
十、海洋测绘考试基本要求(略)

第三科目

【考试目的】
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在实务应用时体现的综合分析能力及实际执业能力。
【考试内容】
本科目考试内容参照《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综合能力》两个科目的大纲,考试试题的模式参见考试样题中的案例分析题。
【考试样题】(略)

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Surveyor。
第五条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问题解读

建立原因

答:建立测绘执业资格制度是贯彻实施《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需要。新修订的《测绘法》在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属于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技术工作。测绘成果对国家版图、疆域的反映,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和政府的意志。测绘成果的质量与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一些测绘成果的质量更是直接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建立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完全符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测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通过推行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可选拔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有利于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行业管理从现有的单位资质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个人资格管理为主的轨道上,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后,将逐步推行单位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结合的市场准入管理机制,有效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同时,通过开展国际互认,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利于与国际测绘市场接轨。

建立原因

答:主要依据《测绘法》、《行政许可法》和人事部、劳动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等。

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我国国情,结合现阶段管理体制,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与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是有机结合的。

取得途径

答:测绘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3个科目,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合格,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是持有人测绘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职业说明

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后是否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答:不可以。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且只能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

管理机构

《暂行规定》对注册管理机构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要加强注册管理?
答: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注册管理是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根本目的,也是区别于其他职称评审或职称考试的主要特点,一是执业资格不是终身制,随着行业的发展,他的标准是不断调整的,主要方法是继续教育和再注册;二是执业资格的标准不仅是技术水平,而是法律法规、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的复合型标准,执业资格对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既是权利也是责任,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现了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业的要求。只有注册管理到位了,才能真正起到规范执业秩序的目的。
关键岗位 《暂行规定》明确哪些关键岗位必须由注册测绘师来充任?
答:《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来充任,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一般情况下他人无权修改。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职业关系

九、执业资格制度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及职称工作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答:职称工作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价、使用工作的总称。职称工作是一项社会关注、事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肩负着专业技术人员群体性建设的重任。我国的职称工作已有50多年的历史,内涵丰富,包括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及执业资格制度。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于1986年开始实行,是在企事业单位中与行政管理职务相并行的一种职务系列,有明确的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工资待遇。执业资格制度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之间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两种制度的共同点:一是两种制度评价的对象基本上相同,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二是两种制度都有各自的评价标准,都是从各自的目标出发,研究和完善各自的评价体系,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一般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覆盖的专业,它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执业资格制度是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发展和延伸。两种制度的共同点:一是两种制度评价的对象基本上相同,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二是两种制度都有各自的评价标准,都是从各自的目标出发,研究和完善各自的评价体系,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一般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覆盖的专业,它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执业资格制度是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发展和延伸。
两种制度的不同点:两种制度的评价效用、评价标准不同;两种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两种制度的管理方式以及层次设置不同。

实施工作

《暂行规定》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从2007年3月1日起,首先进行的是注册测绘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根据规定,在首次考试前,将考核认定一批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人员,长期在测绘岗位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考核认定工作只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军队,应当在2007年8月1日前对推荐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材料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并报送到设在国家测绘局的“注册测绘师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个考核认定工作将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完成。
国家测绘局将组织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启动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工作,适时启动首次考试的命题工作。经与人事部协商,首次考试时间预计在2008年第三季度进行。
根据规定,国家测绘局还将组织制定注册执业管理办法、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办法等规范性文件。